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院政〔2022〕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 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国有资产,不限于学校教学实验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教学和实验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及其他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完成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校属相关单位利用学校授权管理的资产以出租、出借、提供服务或合作办学(包括产教融合)等方式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出租、出借、校企合作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经批准的商业用房可以对外租赁;学生食堂属于服务保障房屋,可以由后勤自营、合作经营或者外包;委托许昌大学科技园管理的资产应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做到规范使用;其他国有资产原则不得对外租赁,特殊项目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学校的相关管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鼓励校属各单位利用学校授权管理的资产,开展对外有偿使用活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学校和单位获得收益。

第二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指导下,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事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审核工作。

3.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或学校会议研究。

4.根据学校决定,负责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的备案或审批工作。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参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工作审定,并负责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资产有偿使用价格审批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及管理。

4.做好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预决算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归口管理业务与《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分工相同,其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本部门管理资产的有偿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参与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的审核工作。

3.参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标准的审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

2.负责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校内审批申报工作。

3.负责督促资产有偿使用费交纳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国有资产完整、不流失。

(五)学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计监督,参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审定,会同有关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收费等情况审计检查。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校内审批、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或审批的制度。

(一)长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校内审批程序:

1.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申请。

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

3.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

4.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按权限审批。20万元原值或估价,下同以下的由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至 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需要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按《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对外出租或服务的国有资产,短期出租或服务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单次国有资产出租或服务在7天以内,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审批,报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单次国有资产出租或服务在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审核同意,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单次国有资产出租或服务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审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备案。

(四)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服务台账和档案,包括审批单、签订合同或约定、收费凭证等,做到管理有序规范。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消防和使用活动等方面的监管,纳入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管理,按行业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管理

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学校经济合同有关规定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临时性有偿使用资产,不宜签合同的,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求使用人明确使用须知、操作程序;涉及复杂或贵重仪器设备时, 还应与使用人进行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加强合作办学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合作办学项目所使用国有资产审核制

合作办学项目(包括产教融合项目等)报学校审批前,由合作办学项目的主办单位提出使用国有资产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审计、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要审核拟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无偿使用情况以及资产安全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实行合作办学项目所使用国有资产备案制

合作办学项目的主办单位把合作办学使用国有资产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明确对国有资产使用、监督的权利、义务及收益管

理等事项。合作办学项目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复印件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作办学项目结束,合作办学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相应的资产,并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作办学项目的主办单位负责合作办学使用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按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对合作办学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实行集体按权限确定的办法,并按以下方式顺序办理。

(一)凡能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确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人的,应以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方式,确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人和收费标准。

(二)国有资产临时性、相对稳定规律性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提出,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后予以公布。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核准价格执行。

(三)收费标准无标价的,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参照标价价格采用议价方式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借)方。特殊情况下,经校内有关部门协商报学校批准后,组建谈判小组与承租方谈判确定。公开遴选招租或谈判程序参照学校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长期对外合作项目使用国有资产,一般应采取公开遴选或招租的形式确定合作方,特殊情况下(如校地校企长期合作服务项目),经校内有关部门协商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以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十七条 长期对外使用资产应确定招租底价。长期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其他长期对外使用资产情况,学校相关部门采取市场比较方式形成价格评估报告。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 90%。

第十八条 短期对外使用资产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指学校授权的资产使用单位)按学校规定组织签订合同或者明确使用须知及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短期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以谈判方式确定租借或合作的有关事宜。

(一)单笔短期出租出借或合作收入金额在3万元以下3万元的,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组成三人以上谈判小组,与承租方或合作方进行谈判。

(二)单笔短期出租出借或合作收入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组成谈判小组,与承租方或合作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属学校正常工作及上级或学校下达临时工作任务,单位之间临时借用资产使用,不得收取费用,但要经借用单位、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后报借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包括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的管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先缴费后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坏的,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责成使用人按学校规定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资产有偿使用服务收入扣除纳税后,学校根据相关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所履行的职责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以下分配比例及范围使用费用:

(一)房屋商用出租租金收入,按学校80%、相关责任单位20%的比例分配。

(二)利用场地(体育运动场所、教室、报告厅、会议室等)有偿使用服务收入,按学校40%、相关责任单位60%的比例分配。其中由教务处管理、体育学院使用的体育运动场所相关责任单位分成部分,按教务处20%、体育学院40%的比例分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有偿使用服务收入,按学校20%、相关责任单位80%的比例分配,其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30%(用于设备维修维护的补充费用),设备所在单位50%(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用、低值易耗品费用、管理费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劳务补助)。

(四)其他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收入,按学校30%、相关责任单位70%的比例分配。

(五)学校分成部分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相关责任单位分成部分主要用于本项业务活动相关费用、日常维护、人员费用等。

(六)以上资产有偿使用服务收入分配有专项特殊规定的,按其特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对资产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等对外资产有偿使用业务档案,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等对外资产有偿使用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持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教师个人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收取设备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私自收取合同或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私自截留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委托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收费标准由被委托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自行制定,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院政〔2018〕99号)、《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院政〔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部分国有资产短期出租租金底价表

2.许昌学院体育场馆出租租金底价表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 附件: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许昌学院地址:中国·河南·许昌市八一路88号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68866 招生致电:0374-2968818

许昌学院信息化管理中心 制作 意见与建议请发邮件到 wlzx@xcu.edu.cn      豫ICP备08001014号 豫ICP备08001014号

豫公网安备 41100202000119号 豫公网安备 411002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