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院政〔2022〕9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条 通用资产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需求,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统一标准、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资源共享、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满足行政管理办公、专家公寓配置基本需要的设备、空调、家具和学生公寓生活家居。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资产不适用于教学科研设备配置,教学、科研类通用设备应本着节约、够用、适当超前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通用资产包括:
(一)家具分为办公家具和师生生活家具。办公家具主要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待室家具等。师生生活家具主要包括外聘专家公寓家具和学生公寓家具。
(二)通用设备分一般办公设备和其他通用设备。一般办公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其他通用设备主要包括针式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空调设备等。
第四条 通用设备家具配置应执行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内设二级机构配置数量上限,以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为单位,实行配置数量总体控制;依据通用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单件价格上限;依据通用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最低使用年限。
(二)配置给办公人员的设备数量、家具数量、单件价格、配置总金额均不得超过《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号)规定的相应标准和本规定的标准。
按工作岗位配置给办公人员的设备和家具,办公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时,原则上不得带走所配置设备和家具;特殊情况下,经主管资产的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带走所配置设备和家具,但必须办理单位之间资产移交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设备、空调、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教室、公共实验室和文印室等通用设备、家具,使用频率高、累计使用时间超过正常使用时限,损毁无法继续使用或严重影响使用效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以更新配置。
第五条 通用设备应当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一般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购置国家认证的节能和环保产品。
家具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
第六条 在配置过程中,对列入本标准目录内办公通用设备和家具应按本规定配置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通用设备或超数量配置或超价格上限配置的,应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须由使用个人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经费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还应报院长同意。
第七条 不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规定范围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共享共用”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院政〔2018〕10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许昌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3.许昌学院专家公寓及学生公寓配置标准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