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院政〔202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以各种形式拨给我校的资产、我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按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各级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和资产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根据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统一协调领导议事机构。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有关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资产归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资产管理建设发展规划、资产管理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重大国有资产配置、整合、处置、对外合作、对外投资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向院长办公会或者院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的领导下,在国资委的指导下,对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学校国有资产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招标采购、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报批等管理;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总账的管理;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财务总账的管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行政后勤设备、家具、树木、房屋及构筑物、修缮工程、交通工具等资产管理,负责土地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及档案信息资产的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档案信息资产的管理;
(八)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和校园网络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开发和转让工作;
(十)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承担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各类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购置项目的论证、立项、合同签订、验收等审核工作;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账(卡、物)
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
(六)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为资产使用单位(即三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思想;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一致,责任到人;
(三)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调剂、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信息;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做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造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资产购置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合规、保障需要、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编制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购置预算。
学校完善和坚持资产配置论证评审制度。存量设施、仪器、设备、家具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或能通过调剂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购置的资产应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资产清查等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和资产使用变更手续,做到资产使用账、资产使用人、资产保管责任人相一致,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确保网络信息资源安全和合理有效利用。
加强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管理,按规定确认其资产价值,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
第二十三条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校内公共管理平台,并按规定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应的网络管理平台对接。
第二十四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房屋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财务、审计、资产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权限进行校内审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或上报审批:
2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下属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明确处置范围和报批程序,严格按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八)除上市公司以外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九)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收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规定备案范围向省教育厅备案或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做到账、卡、物一致。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按照上级规定,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
第三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变动应当实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同时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同步变更其实物明细账目。
第四十一条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每年末将资产状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定期编报学校资产各类报表及分析报告,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绩效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对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单位对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督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切实履行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全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别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
(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