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编辑:李尚杰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16-07-05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

院政财〔20163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675

 

 

 

 

 

 

 

 

许昌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审批制度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落实经济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在负责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经费审批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四)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任何人不得审批。

第二章审批人员及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院(部)负责人。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院(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发展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院(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院(部)师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院(部)领导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发展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校领导。对本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主管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由校党委确定预算控制额度,学校预算工作小组协同相关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同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教代会审议、党委会批准实施。

第九条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要点首先保证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和学校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申请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出规划、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计划,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预算调整是指因出现重大变化或突发事项,需要对原定预算进行变更、追加或减少等调整。学校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年度预算调整,时间为6月份。调整额度5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须安排的,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经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各项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向上一级逐级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审批时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二级院部、职能部门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其中二级院系大额经费开支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经费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学院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学院院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二级学院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附本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学院院长、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支出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

(一)日常科研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项目预算审批。

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科技处备案签字;

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科技处备案签字,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科技处备案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

(二)特殊事项(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电话费、燃油费、路桥费等)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还须经所属学院(或部、室,下同)分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所属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分管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其本人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所属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专项(教学质量工程、课程建设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日常项目支出由具体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项目预算审批。

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备案签字;

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部负责人审核后,到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备案签字,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为院部负责人的,报院部主管业务领导审核;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

(二)特殊事项(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电话费、燃油费、路桥费等)支出比照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审批权限

招待费要严格执行《许昌学院公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接待任务发生前由学校“两办”负责接待审批工作。

事业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审批权限如下:

一次(事)报销金额500元以下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500元(含)~1000元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0元(含)~2000元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00元(含)以上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还须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的还须经财务处长审核;属“三公经费”范围开支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应由财务处长审核。

第十八条 公务借款审批规定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凡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公务借款;无法使用公务卡、无法转账且金额较大的业务支出、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可以借用公款。

(二)个人因公借用公款,参照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借用公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经费来源、数额和计划还款时间,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需要的借款,要按照计划还款时间及时归还。借用公款要逐笔结清,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五)调离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未经学校财务部门确认归还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每年11月起,财务处对借款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借款不得跨年使用,一律在当年的1215日前结清。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经督促仍不还款的,可从借款人应发工资中直接扣还。

(七)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无特殊情况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主管校领导离校期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其他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长离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离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条 机关处室负责人和二级院部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合同金额达到大额资金审批范围,但属于分期付款或按进度付款的,在首次付款时,应完成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后期按合同履行付款时,可将首次付款的大额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作为依据,不再重复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审批不严、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责任予以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许昌学院经费审批、财务报销及公务借款暂行规定》(院政财〔20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75日印发 

许昌学院地址:中国·河南·许昌市八一路88号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68866 招生致电:0374-2968818

许昌学院信息化管理中心 制作 意见与建议请发邮件到 wlzx@xcu.edu.cn      豫ICP备08001014号 豫ICP备08001014号

豫公网安备 41100202000119号 豫公网安备 411002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