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院政财〔2016〕4号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6年7月5日
许昌学院后勤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后勤管理服务经营行为,提高后勤保障能力,调动后勤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高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后勤管理服务经营行为,同时兼顾后勤自主经营实际,体现规范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原则,为创建高效、优质的后勤管理服务体制提供基础保证。
二、管理体制
后勤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户核算”管理体制。具体为原后勤集团财务部统一合并到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成立综合管理科,依法依规对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实行分户核算。坚持“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原则,对服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实行预算管理。
三、经费运行管理办法
后勤经费分为财政性经费和经营性经费。财政性经费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经营性经费按照后勤“收支两条线”核算原则执行。
(一)财政性经费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财政性经费主要有:水费、电费、暖气费(教学区)、设备购置、基础设施修缮与建设、零星维修、绿化费、卫生工具费、人员服务费用等项目。
(二)经营性经费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营性项目主要有:学生餐厅、教工餐厅、超市、学生浴室、学生开水房、洗衣房以及家属区物业等项目。
四、经营性经费审批权限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日常性经营资金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中心主任按内部管理程序予以审批;10万元以上(含)的支出,由中心主任和学校财务处长共同审批。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内部进行的基础设施修缮、维修项目及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支出的立项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内部进行的基础设施修缮、维修项目及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支出的经费使用审批权限: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金额在10万(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中心主任审批、学校财务处长审核后,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经费审批办法按照《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及审批权限细则》执行。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原集团员工工资分配办法暂按《许昌学院后勤集团人事分配改革办法》(集行字〔2011〕1号)执行。
五、后勤收入管理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后勤财务科,严禁少报、迟报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六、后勤固定资产管理
后勤经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和后勤财务科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定期对账,账物相符”。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大宗商品、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报废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