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院政财〔2016〕1号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6年7月5日
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增强全员责任意识,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许昌学院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相关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要求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共同遵守和贯彻以下原则:
(一)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已出台的各类财经规定。
(二)“三重一大”和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许昌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对大额资金和相关事项的管理,其他重大财经事项,按权限和责任范围,实行集体决策。
(三)经费集中管理原则。学校各类经费执行集中管理的原则,即学校对所属无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的经费由财务处实行集中管理。
(四)财经安全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担保、过度借贷、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主管财务校领导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行使决策权,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相关人员意见记录在案。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济业务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一支笔”审批,也可由该第一责任人授权本单位、本部门其他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凡实行授权审批的,被授权人对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和权限之内,其经济责任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共同承担,授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授权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开支的原始凭据上应分别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字,实物类开支还应有验收人签字。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质量负责,同时对事项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全面负责;财务人员对开支的合理性、审签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长、主管财务校领导、其他主管校领导、财务处长(总会计师)、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
第十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禁止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权利,对内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负责执行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对校长独立做出的各类经济决策承担领导责任。
(二)担任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学校党委会确定的年度预算收支总额,领导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细化方案;领导制定融资计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领导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等。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法公开学校财务信息。
(六)审定学校财会机构设置方案,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节 主管财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之一,主要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二)审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代表校长对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实施财务监督。
(五)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三节其他主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主管校领导在主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做好财经工作,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主管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监督主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收入按计划完成,确保支出合理安排并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
(二)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经济决策,对主管范围内的重大支出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监督检查主管的单位、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五)及时了解主管的单位、部门的经济和财务情况,对发现违规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主管单位、部门的资源配置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对主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四节财务处长(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处长(总会计师)负责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二)拟订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科学编制财务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的各项收费管理及票据管理。
(五)依法组织收入,促进学校收入稳步增长。
(六)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组织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实施,对年度财务决算真实性负责。
(七)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加强财务分析,及时发现学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五节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指校内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二级学院(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学校一切财经工作的首位把关领导,其肩负的经济责任重大。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和使用本单位、本部门预算资金。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杜绝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
(四)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五)重大经济活动应集体决策(单位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自觉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员工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七)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八)对本单位、本部门其他经济事项负责。
第六节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指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组织落实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七节基层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基层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是:
(一)在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初稿。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及时将经费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加强预算控制,严格履行经费审批程序。
(三)审查汇总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初稿,经领导审定后及时上报。
(四)认真核对各项拨款,及时催收应收款项,积极完成预算任务。
(五)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各种印鉴。
(七)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并管理好各种票据。
(八)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九)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第三章经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学校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审计监督、会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结合本经济责任制所涉及的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财务处依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内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各管理层的财经活动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等实施专项监察,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经济责任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的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职责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如对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遭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瞒报资金收入、转移资金的;
(二)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设立资金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私分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处罚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和保管票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的;
(五)不按预算立项程序,擅自开工项目或购置设备、办公用具、大宗物资的;
(六)不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任意超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或渎职,造成学校资产和资金重大损失的;
(九)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上缴学校应缴款项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财经法规和行政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实施细则,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