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院政〔2022〕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管理,提高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安全妥善地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化学用品及装配用的原件、零配件、电子元件等。
(二)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在10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仪器、工具、衡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不属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零配件等。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对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购计划与购置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量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按照学校财务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提出年度申购计划,经学校业务归口部门、财务审核后,报学校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程序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立项;预算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且不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目录之内的,属于归口管理的由归口部门采购,其他由使用单位采购;预算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应执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目录之内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六条 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管理
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时间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仪表、工具、文体用品、家具等;
凡属于低值耐用品的,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参照执行《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学校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建账管理。
(二)原材料和配件的管理
教学、科研、产品研发所购置的原材料和配件等,由使用部门建账管理。
(三)使用单位利用购置的材料、低值品组装或建造的物品、构件的管理。
1.属于自用且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或仍属于低值品),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品)入账手续,按成本价计价,同时办理所用材料、低值品的核销手续。
2.属于对外捐赠,办理捐赠手续,同时办理所用材料、低值品的核销手续。
3.属于对外出售的,收入上交学校财务或学校指定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办理所用材料、低值品的核销手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物资保管仓库或保管柜,以解决材料、低值易耗品储存。
第八条 建立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验收制度。使用单位负责采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验收工作,采购人、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必要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凭购货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并持发票、验收单、入库手续按学校规定审批报账。
其中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的物品的验收要经资产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购置原材料和配件的验收,要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
第九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物资仓库均要设置物资入库、出库明细账,并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依据凭证对库存材料进行增减记账。贵重稀缺物品、剧毒物品应加强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并定期检查核对。
第十条 物资仓库要定期盘点,每学期对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及多余或积压物资造册上报,及时处置,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做到仓库实物账与仓库会计账相符,仓库实物账与库存物品相符。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各使用单位应经常盘点库房物品,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单位(科研处、教务处、校地合作办公室等)备案。
第十二条 在用物品的报废、报损、报失和调拨手续:
(一)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使用人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自然报损手续。
(二)没有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的低值品的报废,由使用的基层单位填写报废清单,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将报废物品随报废物品清单集中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在收到的报废清单上加盖物品报废章,其中一联为销账凭证。
(三)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低值品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清单,由单位领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汇总一次,报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理,收回残值上交学校,各单位无权擅自处理报废物资。
(五)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物品,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报告,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查明原因,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作出经济赔偿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进行,核准后赔款上交学校。
(六)在用物品的调拨:校内使用单位之间的物品调拨,执行单位间调拨手续,由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必须严格按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院政〔2017〕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