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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院政〔2022〕10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许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许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第二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报废,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使用的不得报废。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报废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原则: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二)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资产归口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三)梯次报废原则: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由资产归口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归口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四)论证评估原则:凡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根据学校的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部门确定评估形式。

(五)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六)公开公正原则: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无使用价值的拟报废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使用单位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

(七)收支两条线原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八)集中处置原则: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集中受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国有资产校内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

万元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2.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确需报废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议研究。

(二)处置国有资产报省教育厅备案或报省财政厅审批权限:

1.符合正常报废程序的,在学校报废资产处置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2.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评估、资产处理、调账。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经使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后,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并初步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物、相关资料核准,并报主管资产学校领导同意;

(四)根据单项资产账面金额和学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

(五)资产处置在使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评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主管学校领导同意、院长、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按权限审批;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学校上报相关材料。

(六)报批程序完成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资产报废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通过公开方式处置;

2.属于资产出售、出让、置换的,由学校领导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参加组织处置工作组公开处置。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应按国土、房管和交通车辆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经财政厅或省教育厅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资产,交易价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厅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3.属于资产无偿转让、捐赠、报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

(七)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处理:根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批复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牵头做好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账务审核,进行实物资产转移或核减。财务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总账核减工作。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无偿转让

1.资产调拨申请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昌学院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捐赠

1.资产捐赠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4.捐赠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售、出让

1.出售、出让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2.《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学校关于报废资产的内部决议;

4.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专家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汽车回收或拍卖收入发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报损

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2.《许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鉴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损毁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

6.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质押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置换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8.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由学校审批处置资产项目,向教育厅备案时,提交资产处置清单、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表及资产处置决策程序(会议纪要)、印发资产处置审批文件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院政〔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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