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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来源: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3-10

院政〔202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评审专家的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学校内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参与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标专家库是指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咨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遴选和抽取、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审查实施领导。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第五条  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的遴选和抽取、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内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及组建评审小组;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审计处或财务处负责对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第三章  评标专家遴选与评标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3.遵守评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履行评标职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以本校在职在岗人员为主,已退休教职工年龄不超过65岁;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业条件

1.一般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和商务类评审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2.工程类、仪器设备及材料类项目评审专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历;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服务类项目中的“高新技术服务”专家条件按工程类、仪器设备及材料类项目评审专家条件执行。

第八条  评标专家遴选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招标办发布遴选通知;

(二)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

(三)招标办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复核汇总,报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组织校内相关专家评审;

(四)招标办根据评审通过的评标专家名单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

若一些专业通过校内公开选聘,仍未聘请到足够数量的评审专家,学校可以直接从各单位遴选或从校外聘请。

第九条  为满足评标工作需要,学校建立工程类、一般货物类、服务类、仪器设备及材料类、商务类共五大类评标专家库。

(一)工程类: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的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二)一般货物类:主要参与一般性货物物资(药品、图书、教材、家具、被服等)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三)仪器设备及材料类:主要参与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类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四)服务类:主要参与服务类项目(物业或保安服务、印刷或复制、修理或加工等)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五)商务类:参与招标采购商务部分的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属于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的评标信息;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发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或组织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规行为,发现投标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  

(七)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招标办牵头组织招标的项目或者委托代理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评标专家:招标办工作人员1名会同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

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由项目单位向招标办提出推荐评标专家意见,由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国家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

(三)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评标专家:

1.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书面提交专家使用申请到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负责项目采购工作人员2名会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1名,在开标前或咨询服务开始前至少提前2小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

3.相关书面专家使用申请、签字确认抽取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抽取: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评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

第十五条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学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一般抽取三人以上单数的经济、技术类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若项目金额较大,且参数、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可抽取五人或以上单数的经济、技术类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第六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的使用范围

(一)作为招标评标代表使用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我校派出的招标评标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我校派出的招标评标代表依法履行项目评审中采购人的职责。招标评标代表原则上应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应技术专家中抽取。学校招标办工作人员会同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数量的招标评标代表,并通知确认。

(二)作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专家使用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5万元以上大额采购项目,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校各使用单位组织的技术复杂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含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均可从学校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使用。

(三)作为技术专家参与咨询服务使用

各单位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在技术方案论证、咨询,以及履约验收等环节,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时,可以从学校评标专家库抽取所需数量的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的劳务费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参照省市专家评标费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如下:

(一)专家评标劳务费暂定为: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项目评委会专家每人200元/次;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项目评委会专家每人300元/次。

(二)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以及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费报销。应提供专家抽取记录、专家使用书面申请、评标专家费用发放报告,按经费报销权限签字后报销。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由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单独编报预算,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四)招标评标代表参加评审享受校内评标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待遇,每次参加评审后由招标办统一登记,其劳务报酬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三)未完成评审工作离开评审现场的;

(四)参与单一来源、进口产品、项目论证的论证意见不真实、不合法、有重大歧义或倾向性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以废标等要挟方式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审和咨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八章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招标办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次数及原因、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任期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负责对学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

(一)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调整;

(二)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三)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办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经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评审中不按照招标文件细则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七)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八)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许昌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院政〔2017〕33号)、《许昌学院招标评标代表管理办法》院政〔2018〕40号同时废止。

许昌学院

2021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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