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和学校教育考试信誉,维护考生及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违规分违纪与作弊两类。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条 凡我校组织、主持的由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课程考试、各类国家和省(部)资质证书考试等,我校在校生参加的各类校外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者,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特别是具有通信、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三)未带指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六)将答卷置于不适当位置者;
(七)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开考后,在考生身上和座位现场其他一切可以看到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情形者;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不管是否传递信息);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九)籍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四)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考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取得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授予学位,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所有被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在第一次申请参加本门课程的重修时,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数额全额收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发生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试卷等,应予暂扣或没收,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或录像。
(二)如实填写《许昌学院考场记录表》,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该考场所有监考教师(两名以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该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签,监考教师应标注“考生拒签”字样,处理意见有效。
(三)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许昌学院考场记录表》、违规学生试卷和相关物证交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三条 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汇总结果送达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作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全院。
第十六条 学生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