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止评审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舞弊,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申诉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成员由不担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教授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申诉委员会的任务是受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面的申(投)诉,对申(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并作出答复,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将有关申(投)诉提交学校高评委会议处理。学校高评委会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诉委员会,并由申诉委员会反馈给申(投)诉人。其它部门和个人不接受、不答复任何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申(投)诉。
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提起申诉或投诉:
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有人情票、亲情票行为,或有明显偏袒、不公正行为,或泄露评审机密,造成严重后果。
四、有关院、系、所或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具有下列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或投诉:
1、对申报人员的表现认定、成果积分等方面有失公正;
2、工作草率造成严重后果;
3、有违反国家或我校有关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不公正、不公平行为。
五、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申(投)诉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即在学科评议组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高评委会议前)为有效申(投)诉期,逾期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的申(投)诉,必须实事求是,提供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申(投)诉状。凡不依照本办法提出申(投)诉而无理取闹,或对有关人员进行骚扰,或侮辱、诽谤他人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七、博士(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中的有关申(投)诉,原则上依照本办法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申诉审议委员会受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许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申诉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