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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9

许昌学院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院政〔2022〕9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及《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屋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出借。

第三条  房屋出租出借使用方式包括对外出租、出借、内部合作经营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最大化”、“确保房屋安全完整”的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不包含学校提供给教职工、引进人才租住的公有周转住房。

第二章  房屋招租

第四条  房屋出租出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特殊情况下,经校内有关部门协商报学校批准后,组建谈判小组与承租方谈判确定。

房屋招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也可以校内自行组织。

第五条  房屋招租底价确定。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上级规定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六条  招租程序。

(一)进行市场调研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二)制定招租实施方案;

(三)发布出租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房屋出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加强房屋出租合同管理。房屋出租出借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经济合同审签管理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使用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范围、租金金额、租金交付时限、房屋维护、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第四章  收费管理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房屋出租出借使用费(包括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等)的管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承租人交纳各项费用应当采用对公转账方式。

房屋出租出借实行先缴费后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坏的,由房屋出租责任单位责成承租人按学校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由房屋出租责任单位代表学校对承租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催收租金,监督承租方(借用方)依法依规使用租赁房屋,确保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合同结束时及时收回出租出借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房屋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房屋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院政〔2019〕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许昌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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