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购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许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招标采购项目预算管理。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列采购项目和预算,无预算不得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条 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立项”是指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前必须实施的的校内采购申请审批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预算资金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采购实施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
(二)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或上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审批后实施。
(三)预算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项目:
根据《中共许昌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许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许昌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学校当年财务综合收支计划通知有关规定,由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经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作为财务审核预算执行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的依据。
采购项目校内审批一般通过OA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也可以填制纸质招标采购申请进行审批。采购项目申请审批时,应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材料。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程序:
(一)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项目、含有进口产品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二)其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项目,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特点,应以法定适用情形,由学校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控制采购项目的报备审批规定。凡涉及政府部门控制采购设备或事先需要向政府部门报备采购项目,经学校同意后,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或直接向政府部门报备审批。报备审批同意后,按学校采购规定启动采购立项程序。
第六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涉密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业务权限分工
第七条 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组织程序如下:
(一)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先履行校内采购申请审批程序。
1.预算金额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或委托代理公司组织实施。
2.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商议,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按照财政厅同意的采购方式实施。
(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之内的货物采购项目,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报省财政厅备案。
1.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且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能够采购的项目,按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组织网上商城采购。
2.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且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无法采购的项目,履行线下采购审批程序后按照招标采购项目组织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采购。
3.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按照财政厅同意的采购方式实施,委托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负责组织采购的项目”,具体采购组织流程如下:
(一)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和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一般应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在明确采购需求和相关技术参数的基础上,组织至少三家以上商家进行质量和价格综合比较,确定成交商家,并形成项目采购相关材料记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连同许昌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方可办理合同会签、验收和财务报账手续。采购活动结束后,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二)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流程:
1.明确采购需求和相关技术参数;
2.编制采购文件;
3.组织至少三家以上商家(注:非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质量和价格综合比较;
4.形成项目采购相关材料记录,并确定成交商家;
5.按学校合同审签规定审批、签订合同;
6.合同履行监督执行;
7.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8.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九条 归口管理的零星网上商城品目货物集中采购:
(一)用于办公、教学零星网上商城品目货物采购采取相对集中采购的办法,原则上每年(或学期)采购一次。
(二)归口管理的零星网上商城品目货物采购控制程序和财务报销程序要坚持符合政策、报销合规、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根据学校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规定,归口管理部门(设备、后勤)定期明确用于办公、教学的常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四)归口管理的零星网上商城品目货物集中采购的采购程序和财务报销程序:
1.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的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使用单位通过OA招标采购流程审批立项,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等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打包事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按规定牵头组织采购。
3.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订合同、设备家具分配等有关手续办理。
4.财务报销问题。财务报销审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院长按权限审批,送达账务处,由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和按清单明细扣除相关单位费用。审批时,归口管理部门提供详细支付清单明细,并对零星货物集中采购报销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达到1万元以上的均应纳入招标采购管理”,是指1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不执行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但其中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应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定义和适用情形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竞争不充分时,可经招标采购相关部门商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项目或环节实行供应商服务办法:
实行定期遴选服务供应商,组建服务供应商库。有服务需求时从服务供应商库中选择的办法。凡实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项目或环节,应从服务供应商库中选择,否则不予合同备案和报销。
第十四条 以下四类采购项目,按学校规定审批立项后,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可直接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规定采购程序组织采购,财务处不再审核预算、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再审批采购组织形式。
(一)报纸杂志征订项目;
(二)教师出版书籍、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的项目;
(三)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与会议(包括各类表彰会议)、组织或参加比赛活动与实习实践等所需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其中设备购置部分应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超过10万元的物资采购应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四)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利用经营性资金采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网上商城采购项目)。
第五章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时,要认真贯彻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规定。
(一)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计算机设备、软件产品、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办公家具等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如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申请线下自行采购。
(二)线下采购的程序:
1.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提出线下采购申请,并经单位分管采购的领导确认。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4.按照招标采购项目组织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应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和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约束。科研仪器设备零星采购可以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程序办理,也可以定期按学校规定组织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保障中小企业政策有关规定。
(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各单位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特别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加强对所需求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调研,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不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五种情形,调整采购理念,推动本单位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校要组织评估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由采购所有货物中产品制造商为更高规模的企业类型决定所属企业划型。
(四)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各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应及时支付,不得拖欠企业款项。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加强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协调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一)设备或家具购置项目用房审批
设备或家具购置项目申报采购时,应提前履行用房审批手续,经相应的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作为采购项目审批、执行的依据。其中占用原设备、家具使用房屋的,应提供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原设备、家具安置意见。
(二)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政策,结合资产存量,使用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大资产配置审核。有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掌握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许昌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编审办法(修订)》规定,加强项目技术需求计划编制工作,强化源头管理。
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全面科学,其子方案(例如:设备家具技术方案、环境装修方案、电力能源保障方案)要同步编制和审定。实验室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协调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牵头;基本建设项目及配套项目的技术方案编制协调工作分别由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设备、家具技术方案要认真执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加强招标采购项目全面调研、论证,保证配置合理、需求准确、技术参数合法。
预算价格1万元~20万元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单数,原则上应有外单位技术类或管理类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确认;
预算价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评估论证基础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单数,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审核论证,按审批权限报院长审批或学校会议确认。
(二)环境装修工程要从严控制,必须进行环境装修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装修。环境装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使用部门在组织绘制施工图、对有关材料等进行市场调研基础上,初步拟定招标采购项目工程造价,报审计处审核。
(三)电力能源保障方案编制由使用单位依据发展规划和设备所需要电力能源等,提出增容需求计划并报送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和审定电力能源保障建设方案,项目工程造价报审计处审核。
(四)信息化管理中心是软件项目技术需求方案审核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软件项目安全性、软件正版化、技术参数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行专家评审制度。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时,评审专家应从学校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委托采购项目需要派出采购人代表时,一般从学校评标专家库的相应技术专家中抽取,作为我校派出的招标评标代表。
坚持采购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相分离的办法。除学校招标采购相关部门集体采购项目外,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采购人代表(或招标评标代表)参加委托采购项目或校内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采购范围和采购权限组织采购活动,不得超货物品种和服务项目采购,也不应超限额标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或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和集体采购。原则上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类别货物、服务或基建维修采购项目,采用分散或自行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政策,严把控制时间节点,提升采购工作的效率。使用单位应提前启动招标采购项目前期准备,尽量压缩校内各环节时间,保障省财政厅的审批或备案时间和招标采购时间,按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任务。
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前应至少提前30日历天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有时间要求的:其中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一般应提前30日历天,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一般应提前45日历天,将校内立项审批报告和上报审批资料送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一)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原则上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二)签订合同时,确需调整采购数量的,增减相同标的货物、工程、服务,使用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共同洽谈合同,增减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示和合同备案制度。经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日送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招标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采购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述金额后带有“以上”字样的均为包含前面数字金额,“以下”字样的均不包含前面数字金额。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院政〔2019〕42号)废止。
许昌学院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