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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李尚杰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17-09-21


许昌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院政科[2011]9


为保证我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年度预算中拨付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二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采取“集体决策、科学理财、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在学科点负责人与该学科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每年由学科负责人提出合理的使用计划,并负责经费使用审批。对经费分配方案和较大额度的使用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科研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 硕士点培育学科经费由培育学科和支撑学科共同使用。其中,培育学科使用比例为经费总额的50%,两个支撑学科使用比例各占经费总额的25%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应有利于学科点建设层次和水平的整体提高。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平台建设的经费使用比例分别为30%30%40%。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学科建设需要的低值易耗品、小型仪器设备、科研业务费、专著论文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学术交流费以及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条 规范并完善审批报销程序。经手人要写明使用情况并签字,经学科点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批后签署意见,然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年度使用计划。各学科应建立经费使用账目,列出明细,每学期期末在学科内公布。

第七条 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和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资产,需经图书馆和设备处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学校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凡经费使用不当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经费使用,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学校将暂缓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经费使用。

第九条经费使用的其他规定参照《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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