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院政人〔2014〕6号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许昌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多出成果,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 设置科研启动费的目的
设立科研启动费旨在为引进人才创造必要的科研条件,以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和提高科研水平,培育学科带头人。主要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以及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作前期调研和预研。
第二条 科研启动费的审批
科研启动费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一项待遇,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引进人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人事处依据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确定科研启动费的额度,并建立科研启动费账册。
第三条 科研启动费开支范围
1、科研条件建设,不高于科研启动费的30%。主要包括(1)办公费: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器材的购置费用等;(2)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费用;(3)学术交流费:旅费、伙食费、住宿费、项目培训费和其他学术性费用。
2、科研业务费,不低于科研启动费的70%。主要包括(1)材料费:研究项目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试剂等费用;(2)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所需的费用;(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查新、论文版面费等;(4)设备费:实验室建设或研究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费。
3、科研启动费属于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为他用。原则上不支付劳务费、加班费和通讯费等。
第四条 使用与管理
1、购置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清单,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大件办公用品列入学院固定资产。
2、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和报销要遵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
3、人事处将会同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对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地勘察和实物验收;对虚开发票和挪作他用者,一经查实,除收回科研启动费外,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4、科研启动费使用期一般为三年,自签订工作协议之日算起。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